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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劳务派遣来电咨询







劳务派遣岗位设置风险防范

1.劳务派遣岗位的“三性”要求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的岗位进行了明确-,行政-对劳务派遣岗位的管制将严格,可以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岗位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2.劳务派遣岗位的比例-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要求:“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务院劳动-规定。”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也作了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不参加社会保险的风险

有的用人单位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逃避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型公司又未为劳务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与-社会保险费用,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

4.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在实践中,有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并未通过相应审批,取得劳务派遣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较有可能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5.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特殊规定








劳务外包的法律关系

相比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主要为发包单位及外包单位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尚未对劳务外-出具体法律规定,承包单位与外包单位一般签订劳务外包协议约定、规制双方权利义务。从本质上看,在劳务外包形式下,外包单位的主要义务为按照发包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关业务工作,交付业务成果,发包单位的主要义务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报酬。具体业务中,发包单位主要对外包单位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对外包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过程并不进行管理。可见,劳务外包与承揽关系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实践中也通常认为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建立的为承揽法律关系,而适用《合同法》中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保障和实现双方之间交付业务成果、给付报酬等民事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员工的公伤问题如何解决?是由用人单位负责还是派遣单位负责?

1、用工单位应负责工作场地、设施及环境的安全管理, 提供-的劳动保护条件;

2、派遣机构定期查看派遣员工的工作场地安全设施,为用工单位提出用工安全建议,以-派遣员工劳动安全,避免发生-事故;

3、派遣员工因公-时,派遣机构将负责处理公伤理赔事宜。








劳务外包的法律关系受《合同法》相关-的规范,一般以双方约定为准 劳务外包注意事项:

承包商应具备相应的劳动合同资格、就业资格和安全生产条件。一般来说,在实践中,取得合同资格的法人单位已通过行政-的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应在单位-有效期内注意合同的有效期。一旦行政-撤销承包人资格,企业应及时终止劳动外包合同。

施工外包合同应全额按时支付工程价款 对于建筑工程的外包,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发包人应对实际施工人范围内的未支付工程价款负责。 因此,企业应按照工程外包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承包人支付款项,否则,如果实际施工人受到损害,发包人可被列为被告,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签订合同时,尽可能约定承包商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保护,承包商应自行准备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和安全保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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